为了规范学生公寓安全用电,确保住宿学生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:学生公寓供电设施、用电器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由公寓中心维修组安排,学校水电中心所派电工、公寓中心所聘电工或经批准的其他人员持证实施。
第二条:公寓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(含学办及辅导老师等)不得擅自改装、加装、拆解室内供电设施。
第三条:学生公寓禁止私拉乱接电线、网线,禁止在灯具上悬挂物品(包括装饰物)。禁止使用“热得快”、电饭煲、电炒锅、电炉、充电式应急灯等违规电器。违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,还将报相关部门处理。公寓管理人员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除没收违规物品外,将加倍处罚(第一次,交纳违章用电电费200元,工作试用一个月;第二次辞退)直至辞退。
第四条:学生寝室的灯具、饮水机、电热水器、电视机、插座及公寓内的公用灯具及其它服务性电器、员工寝室的灯具等发生故障,由学生或公寓员工自行在门卫处的维修登记簿上登记;门卫汇总后报告公寓中心维修组,维修组安排专业人员持证维修。
第五条:学生公寓发生火险或火灾时,管理人员必须按照《学生公寓事故处置办法》对相关区域先停电,后灭火。
第六条:学生公寓配电室严禁住人、堆放杂物等。
第七条:学生公寓禁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关电源。
1、未通过 “安全用电”培训的公寓员工;
2、配电室黑暗,未先开灯或灯有故障未带照明物品;
3、近视眼未戴眼镜;
4、员工湿手未擦干;
5、电源跳闸后管理人员未到用电现场查清原因的;
6、其它有安全隐患的情况(员工生病出现头昏等)。
第八条:学生公寓出现用电事故后,管理人员要按要求妥善处置、及时报告。
第九条:违反本制度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责任自负。
第十条: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公寓中心。
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
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