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物品寄存
1.学生寄存物品实行自愿的原则。
2.寄存物品中不得有货币或违禁、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等危害公寓安全的物品。
3.学生将需寄存的物品拿到楼栋指定位置与管理员一道打包、封箱、贴上封条,按规定交纳寄存费,并向收费人员索取“登记单”第三联作为以后领物、结算的凭证。
二、收费标准
1.基本价
(1)寒暑假及前后10天内,电脑每套20元,其它物品每件10元;超过上述时间,电脑每天每套加收2元,其它物品每天每件加收1元。
(2)非寒暑假期间,1—20天以内,电脑每套10元,其它物品每件5元;超过20天,电脑每套每天加收2元,其它物品每件每天加收1元。学生外出实习(凭学院证明),公寓中心本着服务为宗旨视情况处理:电脑每套不超过40元,其它物品每件不超过20元。
2.保价费
学生可自愿选择寄存保价服务。按照诚实守信原则,保价金额应与所保物品价值相符,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0.2‰/天收取,保价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/件。
三、物品领取
1.学生返校后,凭“登记单”第三联和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管理员处领取自己所寄存的物品(禁止他人代领)。
2.在清点、核对所寄物品无误后,交清费用领回物品,同时交回“登记单”第三联,并在签收栏内签名。
四、赔偿
学生寄存的物品在寄存期间发生丢失、损坏由学生公寓中心负责赔偿(按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计算),其标准如下:
(1)选择了保价服务的物品按照保价金额赔偿。
(2)未选择保价服务的,以物品已使用时间进行折旧后的金额或按所交寄存费的50倍赔偿。
(3)学生未统一寄存或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
二00七年一月三日